西安工程大学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B(含4B)以上;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专项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和综合测评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结合各类奖学金名额分配、专业设置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每年11月30日以前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批复后,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五)其它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奖学生,学校将分别给予通报、停发或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处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三)未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五)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附表: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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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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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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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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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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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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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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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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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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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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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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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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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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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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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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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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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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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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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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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